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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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18號原告點睛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理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理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柒萬肆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