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522號聲請人 姜依伶漢勝企業工程行相對人友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黃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建字第173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僅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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