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86號異議人即聲請人 涂明楓 聲明代理人 黃和協 律師被告 林彥光 上列異議人即聲請人因被告林彥光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110年度聲判字第7號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為無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2月5日以110年度聲判字第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此裁定非屬審判期日審判長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聲請人對之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許菁樺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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