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3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告 林金郎
林裎洊 郭林 阿滿 林玉霜 方 張淑方 文松 方文樹 方文彬 方美雲 方 葉吳福來 吳福進 吳福長 黃吳靖子 吳連珠 吳寶卿 林蘇乖 林宏翰 林清源 林清輝 林清祥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