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積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積宏准予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0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積宏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法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2年7月23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陳積宏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且本案事證已明且審結在案,本院認現若能以限制住居之方式,當能保全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本案尚未確定)、執行,而認上開所示當係適當之保全方法,能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酌定如主文所示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0號,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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