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81號聲請人 李浩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超羣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請求標的金額。(所提之本票28張總金額應為15,650,000元,與台端所聲請之標的金額不符,若非據以全額請求,應釋明就各紙本票所欲請求之金額分別為何。)
二、相對人陳超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