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 楊庭豪 訴訟代理人 陳熙雯 上列原告與 何文正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民國110年1月28日提出之「車禍賠償明細」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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