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69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曹訓察 債務人常崴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朱宇杰人債務人 楊福賓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叁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伍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件附
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零叁萬陸仟零壹拾叁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