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申請債務協商中),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5,65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
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