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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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53號原告 羅慧媖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
陳銘傑 律師被告 蘇冠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607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楊珮瑛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