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49號聲請人 廖茂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蕭榮峰┌──────────────────────────────────────────────┐│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廖茂淞│三信商業銀行中正簡│100年1月31日│25,681元│CA0000000│││││易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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