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4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4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49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本票之正本。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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