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1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0年4月3日簽發本票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6,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不定期限,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61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鄉○○○○段│138-14│旱│3012.00│全部│├──┼───┼────┼────┼───┼─┼────┼──┤│002│台南縣○○○鄉○○○○段│138-16│旱│2592.00│全部│├──┼───┼────┼────┼───┼─┼────┼──┤│003│台南縣○○○鄉○○○○段│138-39│旱│4910.00│全部│├──┼───┼────┼────┼───┼─┼────┼──┤│004│台南縣○○○鄉○○○○段│138-44│旱│7660.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