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97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被告 蕭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零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被告所在不明,本院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且言詞辯論期日由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終結,然現本院依職權查知被告已有新住所,為保障被告訴訟權,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具狀聲請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併敘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