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銷商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55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祐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美商美安美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確認經銷商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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