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周政甫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銘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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