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更生程序後,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必要之費用新臺幣2,700元,該裁定已於97年8月29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如數預納,有送達回證、繳費查詢簡答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挸定,其聲請人即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文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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