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建國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黃燕飛 訴訟代理人 儲慶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3,9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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