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黃凱時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士明 等六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75,069元【計算式:0.06㎡×84,229元+(11.95+
6.04+4.84)㎡×73,150元=1,675,0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原告僅繳納4,300元,尚不足13,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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