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719號

原告 陳增哲

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以113年度雄補字第149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此裁定已於113年7月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惟原告迄未繳納,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7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羅崔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