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0號原告 蔡易賢 訴訟代理人 陳協德 律師被告 翁晁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8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莊宇馨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倫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