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263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債務人 黃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陸萬伍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貳仟參佰
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元,自民國
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