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0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家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家和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家和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准予羈押在案。現被告因另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入監執行有期徒刑5月,並自113年11月27日起執行乙節,有卷附押票、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現經執行之有期徒刑,即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起即113年11月27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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