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ONSILAPHICHIT(中文譯名:卡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46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鐮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ONSILAPHICHIT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30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鐮刀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以102年度偵字第130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而扣案之鐮刀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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