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租賃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龍雲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奇申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
章文傑 律師被上訴人伊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奕軒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 律師
黃俊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賃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宣玉華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茵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