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原告AW000-A112362A
AW000-A112362B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仲庭 律師被告毛○珅
洪○筠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83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姓名年籍詳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記弘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芮寧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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