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40號原告 陳祺豪 被告 楊朋欣 原姓名:楊.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住宜蘭縣○○鎮○○里○○路○段○○○巷○○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前段之規定、應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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