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12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高家裕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高家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2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6、7、9、10、11、12號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者,而附表編號1、3、4、5、8號所示之罪刑則係不得易科罰金者,符合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上開12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聲請狀1份附卷可參,原審法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法相符,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判決,所處徒刑132年8月,定執行刑僅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可供參酌。針對毒品或竊盜之輕罪定執行刑後之刑罰數倍於舊法連續犯,已違反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抗告人家中僅剩年邁雙親無人照顧,跪求給予抗告人改過自新機會、從輕量刑之裁定等語。
三、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刑罰之邊際效用遞減、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
四、查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侵占、毒品及槍砲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中附表編號1、3、
7之「犯罪日期」、編號3、4、8至1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編號8之「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從而原審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於各該刑期總和之限制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項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未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且有再給予折扣,當屬法院於個案中之職權行使,要與公平正義原則、比例原則均屬無違,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雖執前詞抗告,惟按連續犯廢除之原因,依其修正理由所載即係因:「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因此,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其修正既難以週延,爰刪除本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換言之,連續犯廢除後改採一罪一罰,經定應執行刑後之刑度較重於依舊法適用連續犯之結果,係出於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並無不當之處,且不違修法本旨。再者,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在於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個案情節不同,要難比附援引,抗告意旨所執他案,亦無拘束其他法院裁量權自由行使之效力。綜上,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之處,抗告人徒憑己意,任執與原裁定無關之他案及家庭因素為據,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重新從輕定其應執行刑而提起抗告,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藥事法│侵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2月│有期徒刑8月│├────────┼──────────┼──────────┼──────────┤││104年5月19日至21日│105年5月1日│105年6月12日至17日││犯罪日期│間之某日時││││││││├────────┼──────────┼──────────┼──────────┤│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4年度偵字│宜蘭地檢105年度偵緝│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4711號│字第298號│字第572號、105年度偵│││││續字第69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4號│105年度簡字第987號│106年度訴字第17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1月18日│105年12月30日│106年06月30日│├───┼────┼──────────┼──────────┼──────────┤││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4號│105年度簡字第987號│106年度訴字第174號││├────┼──────────┼──────────┼──────────┤│判決│判決│106年01月18日│106年02月02日│106年07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273號│第1122號│第2975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13日│105年7月12日│105年7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72號、105年度偵│字第955號│字第955號│││續字第69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74號│106年度訴字第34號│106年度訴字第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6月30日│106年08月25日│106年08月25日│├───┼────┼──────────┼──────────┼──────────┤││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74號│106年度訴字第34號│106年度訴字第34號││├────┼──────────┼──────────┼──────────┤│判決│判決│106年07月18日│106年09月14日│106年09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2975號│第3731號│第3732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105年7月13日前某日│105年9月28日│105年9月28日││犯罪日期│至105年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6204號│字第6571號、106年度│字第657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390號│毒偵字第1390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107年度簡字第38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11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11號│││案號││、106年度審易第936號│、106年度審易第936號│││││字│字││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1月29日│106年07月19日│106年07月19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107年度簡字第38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11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11號│││案號││、106年度審易第936號│、106年度審易第936號│││││字│字││├────┼──────────┼──────────┼──────────┤│判決│判決│107年03月12日│106年08月18日│106年08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助│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助│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助││備註│字第143號│字第439號│字第439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13日│105年4月10日│105年4月10日│├────────┼──────────┼──────────┼──────────┤││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緝字第396、408號│第2042、2732、3975、│第2042、2732、3975、││年度案號││、6876號、105年度偵│、6876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99號│緝字第299號│├───┬────┼──────────┼──────────┼──────────┤││法院│桃園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241│105年度原訴字第12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2號││││號│、106年度原訴字第6號│、106年度原訴字第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7年01月30日│107年01月30日│├───┼────┼──────────┼──────────┼──────────┤││法院│桃園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241│105年度原訴字第12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2號││││號│、106年度原訴字第6號│、106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判決│107年02月21日│107年03月19日│107年03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助│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61號││備註│字第156號│編號11、12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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