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兼具保人張鴻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112年度執字第13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鴻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5,000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之判斷:受刑人兼具保人張鴻旭(下稱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受刑人繳納後,本院即將受刑人釋放,嗣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傳喚受刑人到署執行,受刑人竟傳、拘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暨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是以,受刑人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