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3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名,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表99年度聲字第2202號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判決│法院、│判決││││││號│日期│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99年4月│本院99年│99年│均同左│99年│││條例│刑6月│27日16時│度簡字第│8月││9月││││,如易│許│319號│12日││4日││││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竊盜│有期徒│99年4月│本院99年│99年│均同左│99年││││刑8月│30日13時│度審易字│8月││9月│││││20分許│第2580號│12日││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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