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64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戊○○
丙○○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下同)肆拾貳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⑴緣債務人戊○○於民國91年間至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人丙
○○、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2萬4,711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⑵詎債務人戊○○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
本金新臺幣42萬4,71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64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蔡│自民國97年11│自民國98年7│年息百分之二點│││424711│清朝, 蔡麒 │月19日起│月29日止│七│││元│峰├──────┼──────┼───────┤││││自民國98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月30日起││二七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蔡│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24711│清朝,蔡麒│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峰│││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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