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白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參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