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82號聲請人 莊瑞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詹淳涵┌──────────────────────────────────────────────────────────────────┐│本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82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陳寶伶 、 張明敏 ││97年1月7日│98年1月7日│4,000,000元│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