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陳姵君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