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96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上述借款,於債務人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另債務人乙○○應負給付責任。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