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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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46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乙○○○與被告甲○○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
,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