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20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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