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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