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52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品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李品樺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89元及費用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05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品樺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1753元│0000000000│01月27日││點七九││││595│起│││├──┼───┼─────┼──────┼──────┼───────┤│002│新臺幣│李品樺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2760│0000000000│01月27日│││││元│595│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