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7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楊德一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政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金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俊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恩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132,42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