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淑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淑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淑燕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淑燕前因侵占案件,經:㈠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348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15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㈠至㈡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2631號函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