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72號
原 告 涂月雲 即東豪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大成 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9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