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006號聲請人大華當鋪法定代理人 朱紀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文建李嘉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大華當鋪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