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10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小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小鳳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北市○○區○○路○段0號二樓新北市新莊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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