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30號原告 黃王麗娜 被告 王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請求返還,惟未繳納裁判費1萬400元(扣除支付命令程序已繳納500元),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繳納,並於同月21日送達予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