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子揚選任辯護人謝國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原易字第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月7日所為之108年度原易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於109年1月13日收受判決後,於109年1月21日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洪韻雯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