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債權人 巫淑莉 債務人光合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昭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利息新臺幣壹佰伍拾伍元部分,因未釋明可以再計算請求利息之原因事實及依據,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