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7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堃宇
葉威杰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堃宇及葉威杰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5月16日下午9時3分許,由被告葉威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王堃宇,被告王堃宇並向被告葉威杰商借其所有之空氣槍(起訴書誤載為「瓦槍」)1把(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無殺傷力),由被告王堃宇持之自副駕駛座車窗朝外射擊,致令告訴人 林健浤 所有之彰化縣○○市○○路○段○○○號建築物大門玻璃破裂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二人涉有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二人涉及毀棄損壞案件,依刑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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