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智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智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智簡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竣為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3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竣為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竟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於中國大陸淘寶網站,購入本案仿冒商品後」,應更正為「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經由不詳管道購入(因被告供稱於中國大陸淘寶網站購入此部分之自白,尚乏證據可供補強認定被告有自境外輸入情事,故僅認定由不詳管道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後」,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係被害人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務人員 許瑋芸 基於蒐證目的,佯裝買家向被告許竣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被告雖有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之故意,惟因該法務人員並無買受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而成立販賣既遂,被告所為乃屬販賣行為之未遂階段,然因商標法未處罰販賣未遂之行為,自無法逕以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相繩,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同法條之販賣罪嫌,容有誤會,惟聲請法條同一,自無庸變更聲請法條,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因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非法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以牟利,侵害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賠償本案之商標權人,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地毯及模型玩具,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侵害商標權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地毯1件2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模型玩具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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