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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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7月13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交訴字第145號、本院以93年度交上訴字第11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359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8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貽男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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